东京鬼祓师,你觉得中国应该重视的国家节日有哪些?
东京鬼祓师,你觉得中国应该重视的国家节日有哪些?
我觉得现在中国应重视的国家节日,除了国庆节、三八妇女节、五一劳动节外,还应该重视中国的传统节日。
中国传统节日,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文化的组成部分。这些传统节日是我们国家历史文化长期积淀凝聚的过程,记录着中华民族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和文化内容,具有博大精深的历史内涵。
中国的传统节日主要有: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等。
这些节日像征着一个民族的希望与发展,值得重视。
咒术回战0剧场版是前传吗?
是的。
《咒术回战 0 东京都立咒术高等专门学校》讲述主角虎杖入学之前的故事。
讲述高中生乙骨忧太身上有强大的怨灵附身,而那个怨灵正是他的青梅竹马祈本里香。里香因为太爱忧太,而附身在他身上,偶尔会跑出来攻击欺负忧太的人,或者是攻击想要接近忧太的女生。忧太因此心灰意冷,希望自己能接受死刑。然而,这时“咒术高专”的老师五条悟却出现在忧太面前,要他转学到“咒术高专”就读,学习祓除怨灵的方法
那么中国足球是否能杀入世界杯?
答案是否定的!你说的是中超问题,而我们国家的足球,问题更多是出在年轻球员的培养上。我们的U10以下球队,是关键。连续的足球培训和正规的比赛是出苗子的保障。
如果我们一个外援不用,我们的联赛将会一点竞争力都没有,亚冠打不出去。而且导致国足水平不能继续上升。打世界杯预选赛可能都要连败!
就比如恒大提出的全华班,目前除了疯狂买年轻球员,没看到有什么作为。相反亚冠赛程两连平,很是尴尬。
我还是比较提倡外援进中超,越多外援,越能提升中超水平。而球员水平,我更要从小孩抓起,不应该限制顶级联赛的外援,让联赛失去竞争力!
最后附上中超优秀的外援。
什么情况下投降是允许的?
我在此将这个问题分解为3个子问题:
什么是投降
投降等于投降罪吗
什么情况下允许投降
首先我必须承认这个话题有点敏感,我们整个东方文化圈都是推崇“舍身取义”、“杀身成仁”,从来都不鼓励甚至反对投降。在此我主要从概念和法律的角度来解读,如有争议随时可以告诉我,不吝赐教。
什么是投降百度百科有两个解释:
1、“投降”,可以拆分为“投”与“降”:
投,投奔、投靠、投诚,多指战争形势明朗之前主动变节对立阵营的行为,如许攸投曹营,张合、高览苦攻不下临阵倒戈;降,受降、降服,多指战争形势明朗之后或者失败之后向对手屈服,如张辽降曹等。2、“投降”,现代汉语词汇,表示向别人屈服,停止抵抗,向对方屈服,定义为:军人在自愿或长官的命令下,停止对敌人的战斗并成为战俘的行动。战斗人员投降时多会竖起白旗或高举、张开双手。第一个解释中“形势明朗之前”其实还是有些局限,实际上在整个战争持续期间,只要符合第二个解释都可以算投降。(当然,这有个前提是在战争期间,和平时期和战前战后都只能算是投敌叛变)我本人更倾向于第二个解释,它包含了3个要点:
“自愿或长官的命令下”
“自愿”包含了主动投降和非主观因素投降,主动投降我们都知道,非主观因素投降指的是本人主观并不想投降,但是受到不可抗拒力而导致的客观结果,比如说战场上被炮弹炸晕,醒来后就发现自己已经被俘虏了。可能有朋友问非主观因素投降怎么能算自愿呢?我也只好勉强解释:你被俘虏了,又不逃跑,这可以算自愿吧。"停止对敌人的战斗"
要是不停止对敌人的战斗,充其量就是个假投降。“成为战俘”
这点也很重要,要是不被对方俘虏,要么是不抵抗,要么就是战时临阵脱逃。
投降等于投降罪吗在我们的印象里,投降=投降罪。实际上投降罪在法律层面的定义是严格而且严谨的,中国刑法是这样定义的:
投降罪,是指军人在战场上,因贪生怕死、畏惧战斗,而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投降罪与投降的定义并不一样,投降不一定是投降罪,投降罪一定是投降。关键就在“因贪生怕死、畏惧战斗”,从法律层面上讲这是一个主观要件,它的解释是: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放弃抵抗,向敌人投降的行为将会造成危害作战和国防安全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在战场上敌我双方你死我活,投降敌人是迫于敌人的武装压力,为了保全自己的性命,而背弃军人的政治使命,屈服于敌人,所以投降的动机是贪生怕死。过失不构成本罪,在能够继续打击敌人的情况下,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或束手就擒。解释很复杂,只要明白主观上“因贪生怕死、畏惧战斗”的投降就是投降罪。上面也说明确了“过失不构成本罪”,基本上非主观因素投降属于过失(在此不能很准确说什么情况一定是过失,因为法律解释没说的不能妄自推测)。好了,我们知道投降是不是投降罪的关键就是“因贪生怕死、畏惧战斗”,问题是如何判定“因贪生怕死、畏惧战斗”?因为本人水平有限,只能说到这里。
什么情况下允许投降这里谈谈美军,印象中美军好像投降挺容易的,打不过就投降。其实反观美国历史,过去一直是禁止投降的,要求士兵战斗到最后一刻直到战死,转折点是在巴丹温赖特将军的投降。
1942年4月3日, 日军向巴丹守军发动了最后的总攻。远在澳大利亚的麦克阿瑟将军向温莱特将军下达了全 线反攻的命令,但是,他的部队不可能服从他这种异想天开的命令,前线已经彻底崩溃。 在日军的强大攻势下,只有海军少数官兵撤退到小小的科雷吉多尔岛。4月9日清晨,巴丹前线守军司令爱德华•金少将下令巴丹美军竖起白旗,率领7万余人的巴丹守军投降。这是美军历史上缴械投降的最庞大的一支队伍,这一天,巴丹半岛陷落。巴丹守军的投降, 震惊了华盛顿,考虑到弹尽粮绝的实际处境,当天,罗斯福总统亲自给坚守科雷吉多尔岛的温莱特将军发布新的指令,改变了以前战斗到底决不投降的命令,授权温莱特将军可根据实际战况和后勤供应状况,自行做出决定。有传言说之后美国全国掀起关于到底是军人荣誉重要还是人生命重要的讨论,最后罗斯福宣布修改了相关条例,规定了三种情况下可以投降:
1.军队已经尽最大努力仍然无法挽回败局2.弹药和食物消耗完毕而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得到有效补充以维持战斗(其实就是弹尽粮绝了) 3.伤亡率超过60%可认为部队已经丧失成建制的战斗力,可以投降投降有单兵的决定,也有指挥官决定,一般都要经过开会讨论。再提醒一点:千万别以为美国兵的纪律松散想投降就投降,除去这三种情况下“体面的投降”外美国军队对逃兵的处罚可是相当严厉的!在朝鲜战争的上甘岭战役中,美国军队甚至跟二战苏军一样组建了督战队!后退者将被射杀。
有人辟谣,上面这些传说找不到任何官方的原文文件佐证。唯一类似的官方规定只有《美国军人行为准则》(The Code of Conduct),而且这一准则是针对被俘虏的美国士兵:只是被俘虏,可没有说投降!1955年8月17日,艾森豪威尔将军颁布了成文的《美国军人行为准则》。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俘虏(prisoner of war)的行为。1964年7月8日,美国国防部第1300.7号法令确认了准则条文及相关解释:
第一条和第六条就是普通的宣誓,“我是美国人,我为美军效力”、“我为自由而战”等等。掐头去尾,中间的四条讲了如何避免被俘虏,以及万一不小心被俘了该咋办。 “第二条:我绝不主动投降。如果我是指挥官,我绝不在我手下仍能抵抗的情况下让他们投降; 第三条:如果被俘我将以可行方式抵抗,我会尽一切努力逃跑并帮他人逃跑。我不接受敌人的假释和优待;第四条:如果被俘,我将忠于被俘战友,我不参加任何伤害战友的行动。如果我是高级军官我会担负指挥责任。如果不是,我会服从上级合法命令,并支持合法命令;第五条:如果被俘受审,我只能提供姓名、军衔、社会保险号码(相当于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我会尽力回避其它问题。我不会做任何背叛自己国家和其盟友或有损于其事业的口头或书面声明。” 从准则的条文中可以看到,没有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士兵可以投降。实际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军队会允许士兵投降。在第二条准则的解释中也提到,如果在孤立无援或确定打不赢的状况下,士兵也应该尽量避免被俘虏,尽力寻找援军。
结论讲了这么多,实际上答案已经很明显了:无论中外,任何时候都不允许主动投降;即使美军“允许投降”最多也只能是非客观因素当了俘虏,而且要当个不合格的俘虏,绝对要忠于国家不为敌人所利用。
我想这才是真正的本意。
神樱大祓荒海雷神瞳位置?
神樱大祓荒海雷神的瞳位置在眼睛的外侧上方,靠近眉毛的位置。这个结论可以通过观察神樱大祓荒海雷神的形象和参考日本传统神话中的雷神形象得出。
在日本传统神话中,雷神的形象通常具有浓密的眉毛和凶猛的面容,而神樱大祓荒海雷神的设计也遵循了这一传统,其眉毛和眼睛的位置较为靠近,并呈现出凶猛的神态。因此,我们可以推断出它的雷神瞳位于眼睛外侧上方,靠近眉毛的位置。
雷神眼(也称为“玄雷之瞳”或“雷神之眼”)是一种在日本动漫、漫画和游戏中经常出现的特殊眼技能,通常具有查看天气、追踪目标、感知超自然能力等功能。神樱大祓荒海雷神的雷神瞳也是具有类似的功能,可以掌控天气、释放闪电等能力,是其作为雷神的体现之一。
内容延伸:雷神在不同文化中都有不同的形象和象征意义。除了日本之外,雷神在古希腊、北欧等文化中也广泛出现,并被视为掌管天空、控制雷电和天气的神灵。雷神也常常被视为战斗和胜利的象征,被用于徽章、纹身等设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