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安有人诱拐小孩摘器官?假的,为什么人贩子却屡禁不止
江西吉安有人诱拐小孩摘器官?假的,为什么人贩子却屡禁不止?
试问,某单身男性,年逾40,平时靠收废品维生,年收入约6000元,居无定所,攒了2万块钱,想要个孩子传宗接代;某夫妇有两个女孩,两位老人,人均年收入不足2000元,存在家暴,需要一个健康男孩传宗接代;某大佬生活寂寞,爱好特殊,想找个事儿少的排遣对象;某人身患绝症,需要更换器官,想快速找到匹配的器官源,这些人是会走正规途径,还是会找人贩子呢?
正规途径收养孤儿是需要考核资质的,住所不稳定的,收入不稳定的,性格不稳定的,受教育程度低的,社会关系不好的,家庭关系不好的,已经有孩子的基本上不可能取得资质。也就是说,除有产无孩家庭以外,其他人不能通过正规途径收养孤儿。这部分所谓的“市场需求”只能由人贩子填补。
正规收养途径还会筛选掉某些心思不纯的人。某些收养人收养孩子,是打算满足不可告人的生理和心理需求,需要回避法律和社会监督。正规社会抚养机构会派社工会定期对被收养人进行回访,观察被收养人的生理心理状态。而人贩子不关心货物出手后命运如何,有必要的话,他们还可以直接“零售”。
收养家庭对于孩子的需求是多样化的,除了年龄和健康状况,可能还想挑拣性别、长相乃至基因。正规收养途径下收养孩子只能随缘,院方最多介绍现有的孤儿,选择范围极小,更不可能有“定制化服务”。人贩子的路子就野了,某些人口贩卖团伙不仅可以跨区域协调资源,还可以根据客户需求现偷现抢,如果客户有需求,某些团伙还可以组织代孕,实现定制和预售。
收养家庭一般不希望孩子的亲生父母跟孩子保持联系。正规途径收养的孤儿手续齐全,来历、收养过程、收养人联系方式全都有据可查。只要亲生父母后悔,一定能顺着这根线找到孩子,由此收养家庭面临着较大的抚养权争议风险。人贩子出于自保,会通过多重倒手等方式切断亲生父母寻找孩子的途径,收养家庭少有后顾之忧。
由此可见,正规社会抚养机构,最关心孤儿的福祉。而在人贩子眼里,“商品”的利益是最无足轻重的。滑稽而悲哀的是,在这种似是而非的竞争关系下,人口贩卖之所以取得胜利,是因为行为符合市场规律。它取胜的法门,是毫无人性地把婴儿视作商品,把收养视做服务。
但是归根结底,人口贩卖市场本身是畸形的,浓缩了世界上几乎一切不平等:性别、财富、权利、体力、年龄……它从一开始就不该存在。因为它并不反映人的正常需求,反映的是某些人的妄念和恶意。
诱拐14岁少女是犯罪吗?
是的,强迫拐走14岁少女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离开本人住所、工作单位或者其他地点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显然,强迫拐走14岁少女是一种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听说这段时间有人偷小孩子?
不仅偷,还名目张胆抢,带小孩出门千万千万千万小心
为什么最近失联的孩子这么多?
青春期叛逆是主要因素
近期的确有不少青少年失联,其中一些15、16岁的男孩子,估计被拐卖的可能性不大。
青春期叛逆逃离家庭安徽李同学正上初中,因故被学校开除。他母亲接他回家时,责备了他一番,趁着一个红绿灯,他便离开了母亲的视线。
9天后才找到他。原来他藏在原初中学校储物间,饿了就到班级里去找零食解决温饱问题。不论怎么样,李x安全回来了,其他事情都好说。
四川17岁的唐x则显得太极端了,令家长痛不欲生。
唐x于11月15日离家失踪后,家长报警。民警立即对唐某当天行踪展开调查,并经其家属对沿途相关视频资料辨认,发现唐某于15日9时57分许,独自步行至上中坝嘉陵江大桥时,翻越大桥栏杆跳入嘉陵江中……
青春叛逆期的孩子为什么难以管教孩子进入青春期后,他们遇事开始思考,形成并不成熟的主见,并对父母的话开始怀疑。这是成长所必须经过的过程,也具有积极意义。
但由于孩子身心发展、所受教育的局限,他们形成的诸多想法并不成熟,甚至有些偏激,这就需要靠外界教育,正确引导孩子。
但很多家长认识不到这一点,还是原来的教育方式,硬把自己的观点强加到孩子身上。孩子不听话或犯了错误,家长就"大吼大叫",问题不但没有解决,还会将矛盾的激化。
当孩子进入青春期后,家长要有耐心,要深入了解孩子的内心世界,降低身价,调整教育方法,与孩子平等交流。
拐卖儿童必须严惩?
郭刚堂找到了孩子,“失孤”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但是拐卖儿童对原生家庭造成的损害极大,影响机极其恶劣,我觉得主犯最少无期徒刑起步,最好能判死刑立即执行。要知道我们古代对于人口拐卖都是严惩的,何况拐卖的对象是儿童!大明刑律规定,诱拐良民做奴或妻妾子孙者,要仗打一百,流放三年,到万历年间则是直接充军,无论买卖是否成功!
媒体报道过的更残忍的,有些丧心病狂的犯罪分子,为了利用人们的同情心获利,在拐卖儿童之后,故意弄残被拐儿童,逼迫儿童行乞。这在明朝属于“采生折割”罪,官府一旦抓获,按律凌迟处死,涉案人员,无论主犯从犯,同罪而论,严惩不贷!
人贩子拐卖人口,牟取暴利,甚至奸淫妇女残害儿童,泯灭人性,丧尽天良。我国历代律法,对于人贩子都是处以重刑。我们现在的律法,反而因为怕“买孩者”会虐待被拐儿童,所以从轻处理,不能说这个没有道理吧,但是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当犯罪的成本过低,怎么震慑罪恶呢?
马克思说过:如果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资本就会蠢蠢欲动;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资本就会冒险;如果有百分之一百的利润,资本就敢于冒绞首的危险;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资本就敢于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对于拐卖儿童,拐卖方必须严惩,对于买方有欺侮、虐待被拐者的,应当同罪论处。
你们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