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6方面24条政策措施,1月9号国务院又推出了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
国务院发布6方面24条政策措施,1月9号国务院又推出了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
这是宏观的政策!
定向降准 主要就是普惠方面!
但真正分摊到真的普通人或中小企业身上没几个!
重要意义在于,国家对中小企业,市场经济流动性的态度!
目的很明确,真金白银的,支持!
政策上支持!
税务上支持!
盘活资本市场!
这是国策引导方向!
态度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成都郫都区这次出现的本土疫情?
我现在就住在郫都区,居住地对这次疫情的个例出现那防疫反应是盖了帽的迅速!通告、核算检测、医务人员、专业人士、社区工作者、志愿者、市民各就各位,争分夺秒,全力以赴各行其职,坚决阻断疫情传播途径。
我们从正规渠道获悉了解信息,增强防疫知识和措施,我们的小区高音喇叭提示注意事项,人们都自觉响应和遵从规则。
我们有信心做好防控工作:一亮四问四登记:一亮:亮身份。四问:从哪里来;是否去过疫情高发区;是否与确诊和疑似人员等有接触史;是否身体异常。四登记:外地返蓉必登记;省内外疫情较重地区返蓉必登记;有密切接触者必登记;身体异常必登记。
服从管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戴口罩、不聚集、少外出、勤洗手、生活有规律,调整好饮食结构增强免疫力。
我坚信只要防疫措施落实到位,郫都区的这次疫情会成功遏制。成都仍将是我们宁静安详美好的家园。祝福我的成都,我的郫都!
党的惠民政策有哪些?
新世纪以来,我们党出台了,一系列的惠民政策,在农业方面,逐步取消农业税,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对种粮农民实行补贴政策等,在就业方面,逐步解决农民,工作问题,形成积极就业政策体系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以及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在医疗方面逐步完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基本覆盖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等;而在教育方面,尤其是在农村教育方面,国家的惠民政策更是,惠之又惠,不仅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还实行中小学生营养促进工程,同时实行“两免一补”政策以及针对贫困家庭儿童入学的补助。
在我们党出台的一系列惠民政策之后,我们的生活尤其是身边,学生的学习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几年前,随迁人员子女想要在本地入学,那根本是天方夜谭。公办学校尽管学费较低,但是不接受外来学生,而民办学校虽然接收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入学,但是在入学时需要收取高额的建校费用,在学生进入学校之后,还要收取更加高额的借读费、学费、杂费,以及各种费用,这些费用,对于农民来说,就犹如巨石一般根本无法承受。这使得外来务工人员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希望让孩子可以接受更加优质的教育,另一方面则无法承受优质教育产生的高昂费用。因此,务工人员不得不忍痛割爱,将子女留在家里,由父母长辈或者亲戚代为看管。那么,就产生了一系列的后续问题。整村都是老人和孩子,他们被称为“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而现在,已经很少会再见到了。正是我们党的教育惠民政策,温暖了所有务工人员内心。现在的公办学校无条件接受随迁子女入学,不仅不收取任何建校费、择校费或者借读费,而且,针对经济条件贫困的家庭还会减免学费、杂费、书费等费用,让学生可以零成本进入学校。
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促进教育公平,列为我们国家基本教育政策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接受教育机会,作为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采取了一系列的重大举措,努力使中国大地的寒门学子,都能上得起学,人人享有教育公平的基本权利。而在义务教育阶段,党中央国务院把农村义务教育摆在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2005年,在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补助。
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民生承诺正在逐步变成生动,真实的生活写照。
国务院津贴多少钱一月?
600元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待遇是非常优厚的。
首先,国务院特殊津贴是国家向一些杰出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优秀的文艺工作者、杰出的社会科学家、优秀的教育家和医学专家等颁发的一种奖励,是对他们为国家和人民做出的贡献的肯定和鼓励。
其次,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可以享受国家的高额生活补贴和养老补贴,这对于他们的生活和福利保障都有很大的帮助。
此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还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一系列科研支持、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从而更好地发挥他们的才能和作用,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实现。
因此,可以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待遇是非常好的。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三项措施是什么?
“三个规定”指的是: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 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