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火无情打一生肖,我家50万现金被隔壁火灾给烧掉了?
水火无情打一生肖,我家50万现金被隔壁火灾给烧掉了?
我教你一个办法,或许能挽回这50万的损失,在证据面前,邻居没有不赔偿的道理;但如果该办法也不奏效,那只能自认倒霉了。
其实也别怪隔壁邻居有质疑,在当下无现金支付普及的年代,少有家庭或企业会储备50万的现金,更何况是在火灾刚发生之后,难免让邻居产生“趁火打劫”的质疑。
隔壁起火,我家被“殃及池鱼”,家中50万元现金被大火烧掉,向邻居提起索赔却被认为是“敲诈”,怎么办?
其实接下来最重要的是举证家中确实有50万的现金储备,但现金已经化为灰烬,该如何举证呢?
首先,找对赔偿责任人要赔偿,找对赔偿责任人是关键。虽说火灾是从隔壁邻居家蔓延开来的,但邻居并非一定是赔偿责任人,这是我们最大的误区:
实践中,邻居家起火导致自己家遭受损失,赔偿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即由过错者承担责任。那邻居家作为起火点,他就一定有过错、一定有赔偿责任吗?还真不是。
谁才是“过错方”需要通过火灾成因及责任认定来判断,通常来讲,如果火灾的起因是邻居家操作不当,比如蚊香引起的、煤气看管不当、在家中焚烧废旧物、家中自接电路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引起的,那么邻居就是“过错方”,理应承担你的损失。
还有另一种可能,比如邻居家起火是别人燃放烟火爆竹、丢弃烟蒂等原因引起的,那么邻居同属于“受害方”,非但没有赔偿你家损失的义务,相反,也可以作为“受害方”向直接过错方追偿。
综上,找对赔偿责任主体很重要,这是接下来要求赔偿的关键所在。
那么谁负责火灾成因调查呢?谁负责确定火灾的直接责任人呢?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实践中,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及相关人员有义务保护现场,消防部门会进行事故调查,进行现场勘验,最终形成书面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在这个问题中,如果消防部门认定邻居家就是火灾的直接责任人,那么找他赔偿就没有问题,因为《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都有“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类似规定。
接下来我们再说一下索赔的问题:
50万现金被烧毁,没有证据,如何索赔?火灾造成的损失在后期索赔中有具体的程序和步骤,赔偿标准也有严格的说明,并非“漫天要价”。可以这么说,一切赔偿都要基于“证据”:
火灾所造成的损失,在赔偿时基于“照价赔偿”的原则,比如你刚花3000元购买的电视机就在大火中被焚毁,那么赔偿标准就是3000元,不可能出现一分钱的“溢价”。
除了“照价赔偿”的原则之外,赔偿还要有证据的支撑:
《消防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
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
这两条说得很明白,要想赔偿,先向消防机构申报损失,并附带证明材料(比如火灾发生前家具的摆放照片、购买发票等);申报之后,价格鉴定机构会对损毁的物品进行一一定价,从而得出最终的损失总额。
当然,实践中有时候也不用费此周折,如果能与邻居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双方自行在协商结果的基础上进行赔偿就可以了。
从以上规定我们也能看出另一项意思表述,那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既然你提出有50万现金在大火中被焚毁,那就不能“空口无凭”,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即便走到诉讼阶段也不会得到支持。因此当下最重要的是拿出家中存有50万现金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以下几项:
1,“人证”:比如你取款的时候是和另一个人(非利益相关人员)一起去的,他能证明你确实取了50万并放在了家中,而且火灾发生时间距离取款时间不久,这50万在火灾前没有消费支出;
2,“物证”:这类证据涵盖的范围就比较广了,比如没有完全被焚毁的现金残留物、比如取款的流水,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
3,“视听资料”:比如存放现金时的照片、家庭录像监控的影音资料等等。
以上几类中的任何一条都可以作为家中存放了50万元现金的证据,在证据的基础上,邻居没有“赖账”的可能。
当然,换一个角度,如果实在拿不出证据,再加上现金已经完全化为灰烬、完全无法考证了,那么就只能自认倒霉了,直接放弃索赔就可以了,即便索赔,能如数获得赔偿的可能性也近乎为0,这也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
写在最后:综上,基于火灾中损失的赔偿是“照价赔偿”、基于证据的赔偿,要想如数获得50万现金损失的赔偿,关键要拿出足够的证据,在没有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只能放弃追偿、自认倒霉,别无其他办法了,全当一个教训吧。
从这个事例中也提醒了我们,水火无情,家中存放的现金一定要适度,满足日常所需就可以了,万万没有储备大额现金的需要,最好还是存到银行,这样才更安全、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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