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记,你能编一个简短的富有哲理的故事吗?

2023-08-26 20:56:06 46阅读

收养记,你能编一个简短的富有哲理的故事吗?

我记得有这么一个故事。说有一对父子俩光棍汉,儿子有一天上厕所的时候发现自己的裤子破了,于是就在墙上写下了:“人活25裤子破了无人补。”父亲发现墙上子后又写道:“若想要有人补再等25 。”儿子见了说:“人话70古来稀,哪有50才娶妻。”父亲又给对了:“子牙70为新良,再等20有向往。”儿子看了这话,放起了懒不干活了。父亲只好请人干活了,那人在掏大粪的时候发现了墙上的字,只觉得很有意思。于是便发出了感叹说:“有韵味!有韵味啊!”

2021年6月1日未成年人保护法几条?

2021年6月1日未成年保护法一共有132条。

收养记,你能编一个简短的富有哲理的故事吗?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建设相关学科、设置相关专业,加强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未成年人健康、受教育等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国家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未成年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第三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珍惜粮食、文明饮食等宣传教育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习惯。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在校、在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第三十六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四十二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第四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

第四十四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国家鼓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场馆开设未成年人专场,为未成年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国家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开发自身教育资源,设立未成年人开放日,为未成年人主题教育、社会实践、职业体验等提供支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类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普及活动。

第四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景点等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限制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照顾或者优惠。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第四十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第五十二条 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第五十四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

第五十六条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

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场所运营单位接到求助后,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警报系统,组织人员进行搜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六十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六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六十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创作与传播,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

第六十六条 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六十七条 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保护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

第六十八条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

第六十九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法。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第七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七十二条 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七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look、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第七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第七十六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第七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look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第七十八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有权向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或者网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第八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八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鼓励和支持有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八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托育、学前教育事业,办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母婴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养和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八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职业教育,保障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第八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未成年人就近在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办学、办园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第八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

第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设置监控设备和交通安全设施,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和运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并加强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学校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九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卫生保健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的疫苗预防接种进行规范,防治未成年人常见病、多发病,加强传染病防治和监督管理,做好伤害预防和干预,指导和监督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以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和诊断治疗等工作。

第九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采取措施满足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

第九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五)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条 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

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第九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第九十六条 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职责的,财政、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

第九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平台、服务热线、服务站点,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

第九十八条 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九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提供专业服务。

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一百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上述机构和人员实行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标准。

第一百零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使用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和表达方式,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第一百零四条 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应当对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进行指导和培训。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

第一百零六条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抚养、收养、监护、探望等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的相关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第一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二)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三)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中国境内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民国第一家族宋氏家族是怎样发迹的?

1949年,前美国总统杜鲁门破口大骂“贼,他们一家都是贼!“

而这贼,指的就是民国宋氏家族!

那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在1949年5月,杜鲁门派人调查的真相终于有了结果。

据调查报告显示,宋蔼龄在纽约大通银行存款8000万美元,宋子文在华旗银行有7000万美元存款,最多的是宋美龄,宋美龄在这两家银行的存款合计1500000000美元,当然,这也并非全部的真相!

后来,杜鲁门爆料:当年援助国民党38亿美元,至少有7500000000美元,都进了宋家人的腰包。

西方作家斯特林.西格雷夫曾这样评价民国宋氏家族:“自鲍奇亚家族以来,还没有什么家族在人类命运方面能起这样的扰乱作用。宋氏家族的成员孙逸仙博士、孙中山夫人;蒋委员长、蒋介石夫人他们集聚了堪称这个时代最大的财富,宋子文也许是地球上最有钱的人。”

整个宋氏家族发迹之路,上述仅仅是冰山一角!

开启那段尘封的历史,揭秘宋氏家族获取财富过程中不为人知的秘密!

你要问,民国时期,最有钱的女人是谁:宋蔼龄无疑

你再问,民国时期,最有名的女人是谁:宋庆龄是也

你又问,民国时期,最有权的女人是谁:宋美龄莫属

不可否认,宋佳三姐妹的传奇故事,至今都是佳话,但是,她们的成就非凡,都离不开一个叫韩教准的男人,还有一个叫倪桂珍的女人!

韩教准,正是宋氏三姐妹的家父,倪桂珍,自然就是宋氏三姐妹的家母。

为什么父亲姓韩,母亲姓倪,三个女儿姓宋呢?

难道并非亲生?

实则不然,韩教准是宋家三姐妹父亲本来的名字,除此之外,更为人所熟知的是宋嘉树,宋耀如,以及查理.琼斯.宋。

整个宋氏家族的老祖宗,那可厉害了,乃北宋著名政治家韩琦是也。此外,家族中的韩忠彦,更是高居宋朝宰相。

所以说,整个宋氏家族,在民国以前,基本都是姓韩的,转折点就发生在宋氏三姐妹父亲韩教准身上。

韩教准生父韩宏义,即便祖上有宰相撑腰,也不耽误韩宏义在清朝末年当一名老实巴交的海南岛农民。

这其中究竟发生了什么变故?

自然也要追溯到17世纪40年代,原本宋家的祖先祖籍山西,后来随着满族入关,整个社会发生巨大动荡,宋家祖先就被迫逃难到海南岛。

当然要想成为土生土长的海南人,在这里彻底立足,最好最快的方式自然是与当地客家人通婚,于是乎,韩家人就永远定居在了海南文昌。

老实巴交世世代代当农民可不行,韩家祖先血脉终究是觉醒了,但这次选择的不是当官而是经商,毕竟这里天高皇帝远,当官前途有限,但这里是天然的海港,便利的交通最适合经商。

毕竟在内地还是有很深的文化积累,更有世代流传的文化传承,当官厉害,经商也不赖,最辉煌的时候,宋家祖先拥有远洋大型帆船好几艘,可谓是赚的盆满钵满,宋家祖先在海南也辉煌过,只不过终究无法摆脱富不过三代的魔咒。

传承到韩教准父亲韩宏义这里,也没了当年的辉煌,由于此人经常乐善好施,长此以往,家财散尽,人到中年,身体大不如从前,不幸染病,从此韩家生活水平一落千丈。家里一共4个孩子,韩教准排行老三。

直到9岁这一年,为了减轻家庭负担,韩教准本想去爪哇国打工,漂洋过海顺便学点手艺,结果在、国外打工的日子实在太苦了,机缘巧合之下,恰好碰到了一个姓宋的表舅,这个表舅就是当年去打洋工的,后来攒了一笔钱,在美国波士顿开了一家中国商品店,卖的都是些丝绸茶叶之类的中国特产,俩人在船上相遇,表舅看韩教主准聪明伶俐,就想把他叫到自己的店铺里打工,恰好当时的韩教准也过够了那种日子,于是两人一拍即合。

跟着舅舅来到波士顿的韩教准,很快就熟悉掌握了茶叶铺的管理流程,舅舅一看这小子这么聪明,将来要是跑了,那自己不就亏大了吗?

于是舅舅就承诺,将来打算把这个茶叶铺传给他经营,将来再给他娶一个华侨的女儿,说白了就是想叫韩教准,牢牢拴在他的手心,而且直接给他改了姓,改了名,就是这个时候才有的宋嘉树这个名字。

茶叶店其实来的中国人还是比较多,主要是在美国的留学生,一来二去,宋家树就和两个学生混熟了,一个名叫温秉忠,另一个名叫牛尚周。

这俩人很有意思,每次前来喝茶总是争的面红耳赤,宋嘉树就在一旁看热闹,耳濡目染之下,原本没读过几天书的宋嘉树,居然能听懂他俩的对话了,时不时还能插上一两句,久而久之他们处成了很要好的朋友,后来这三人甚至成了连襟。

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随着宋嘉树逐渐融入那两个留学生的小团体,也逐渐萌生了想要读书改变自己的想法,但是他的舅舅怎么能答应?好不容易骗来了免费的苦力,他要去读书,不仅不赚钱还要花钱,自然是不能答应,气急败坏,反而把宋嘉树给骂了一顿。

胆子越来越大的宋嘉树,铁定了心要读书,于是就趁着舅舅不注意跑了,毕竟他可不想一辈子就这样下去,这个时候才14岁的宋嘉树凭借着上次逃跑的经验,偷偷爬上了“凯斯.考尔法克斯”号缉私船,结果船上的船员也不是吃素的,出发没多久,就发现了藏在船上的宋嘉树,并将其带到了船长查理.琼斯的面前。

于是,宋嘉树就这样遇上了生命中第1位贵人!

宋嘉树看着船长彪悍的身形,吓得大气不敢喘

令他也没有想到,这位看起来有点凶的船长,不仅没有责怪他,反而将他留在船上,给了他一个船员的身份,尽管当时的宋嘉树只有14岁,但是这位船长觉得这个东方孩子,小小年纪就有如此胆识,将来必成大器,就谎报年龄到16岁,瞒天过海,成功让宋嘉树享有了和船员一样的待遇,领着美国财税部的工资,这日子可算美滋滋,比起当年打工强了不知道多少倍。

宋嘉树也很懂得感恩 ,毕竟他知道这一切都是拜查理.琼斯船长所赐,跟着他混,绝对不会差,再加上常年东奔西跑,结合在舅舅茶叶店工作的经验,宋嘉树特别会来事儿,知道船长是一名虔诚的基督教徒后,就对症下药,恰好船长也有意愿,希望他将来回国可以把基督教传到东方。

于是在航行过程中,经常就可以看到船长对这个东方的孩子,一遍又一遍讲述着上帝创造世界的故事,而且为了能够更好的融入进去,宋嘉树踢掉了长辫子,留起了短发,穿上了西装。

没想到这样的日子仅仅持续了一年多,查理.琼斯船长被调走了,那么就意味着此刻的宋嘉树失去了依靠,但是这点小事能难得住他吗?

凭借着上次逃跑的经验,在举目无亲的情况下,宋嘉树再次找到了查理.琼斯船长,这次查理船长也被这小子给感动了,于是乎,就再一次给他安排了,在此期间,宋嘉树也一直没有忘记自己想要读书的念头,并且认识了一名叫考德的牧师。

考德牧师也希望将来宋嘉树能将基督教带到东方,让更多的东方人信仰基督教,与此同时也支持宋嘉树上学,既然愿望达成,那么宋嘉树自然毫不犹豫的答应了。

1880年11月7日,宋家树在当地公会教堂接受了洗礼,也正是得到了一个传教士名:查理.琼斯.宋,这也就是送宋嘉树宋查理的由来。

宋嘉树凭借着考德牧师顺利进入杜克大学圣三一学院,这所学院是当时美国出名的神学院,考德牧师意图很明显,当然宋嘉树也不傻,当年的宋嘉树在杜克大学可谓是独领风骚,毕竟他作为唯一的外国学生,毕竟物以稀为贵,有时候人也如此,所以宋嘉树自然受到了很特别的待遇。

要知道,宋嘉树从小到大没怎么上过学,他小时候父亲病重,也没机会,所以为了补习基本知识,宋嘉树的首要任务就是把其他学生10年的课程用几个月学完,果然皇天不负有心人,最终宋嘉树的努力得到了学校老师的一致认可,但这个时候的宋嘉树,不知不觉也到了青春期的年纪。

懵懵懂懂之间,宋嘉树注意到了了金发碧眼的埃拉.卡尔小姐,这位女同学不仅腿长,身材高挑,而且钢琴弹的很好,关键他的父亲还是一名教授,于是,宋嘉树一有时间就去听埃拉.卡尔小姐弹钢琴,一回生两回熟,埃拉.卡尔小姐自然也就深深记住了,这个每次一听她弹琴,就听几个小时的东方男孩,于是两人就在不知不觉之间谈起了恋爱。

本以为一切顺利的时候,这美好的一切,却因为意外打破了。

有一天宋嘉树又去找埃拉.卡尔小姐,两人就在情不自禁之间做起了羞羞的事,结果这一幕刚好被埃拉.卡尔小姐撞见,结局自然是不言而喻,宋嘉树不仅被扫地出门,还在整个学校里出了名,毕竟这不是什么光彩的事,于是宋嘉树就被迫转学了。

不久后宋嘉树乘坐火车来到了田纳西州,依旧对埃拉.卡尔小姐念念不忘的宋嘉树,还专门拍了一张照片寄给了埃拉.卡尔小姐,只不过彼此没有可能,双方都只能把这段短暂的初恋埋葬在心底。

1885年7月,完成学业的宋嘉树,终于在范德比尔特大学毕业了,自然也就意味着他该回国传教了,作为美国卫理公会执事,宋嘉树本以为回国的日子,也即将是幸福的开始,但没想到他初到中国却显得格格不入,明明这里才是自己的祖国呀!

1886年,20岁的宋嘉树率先来到上海,找到了负责接应他的人林乐知博士,两人也正是构成了上下级关系,初来乍到的宋嘉树,自然被林乐知分配去干基本的传教工作,不仅又苦又累,还经常被林乐知教训,本来答应好到上海英华大学教书的工作,也被林乐知告知没有了,越干越憋屈的宋嘉树,就打算先回自己的老家海南岛,看看亲生父母,结果上司林乐知居然不给请假。

不仅在上司这里不受待见,由于长期在美国生活,无论是穿着发型,都与当地人格格不入,一言不合就被叫做洋鬼子,宋嘉树那段时间简直太憋屈了,闷闷不乐的宋嘉树这天又在大街上溜达,突然瞅到了一个熟人!

此人居然是在当时茶叶铺认识的留学生牛尚周,或许这就是天意,当时的宋嘉树,本以为上了学就船到桥头自然直,可现在看来并非如此,而且他当时所学的主要还是神学知识,这再次遇到自己的人生导师,两人在一个小酒馆叙旧,三杯两盏下肚,宋嘉树自然说出了自己回国后的憋屈生活。

牛尚周听完也很讲义气,当时就给宋嘉树指了一条明路!

结婚,对,你没有看错,当时的宋嘉树也没有听错,原来牛尚周回国后已经结婚了,既然不知道干什么,也该为自己的人生大事考虑了,牛尚周还给宋嘉树推荐了合适的人选,自己的小姨子,从往后两人的生活来看,牛尚周推荐的人选简直合适极了。

牛尚周小姨子名叫倪桂珍,由于祖上是明朝宰相徐光训的缘故,早在1601年,就因为国外传教士到中国传教的缘故,已经信奉基督教很久了,也算是家族特有文化,恰好因为这个,再加上牛尚周的推荐,俩人的事情也算是板上钉钉。

其实在当时,宋嘉树能娶到倪桂珍,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倪桂珍已经算大龄剩女了,没有其他原因,就是因为脚大,当时那个年代还是以三寸金莲为美的,但是倪桂珍呢,作为家里最小的女儿,也是相当奇怪,每次缠足就会发高烧,父母为了女儿的健康,也就放弃了这种念头,为了女儿将来能嫁得出去,那就干脆培养成一个才女吧。

倪桂珍5岁就开始读书,练字,8岁成功进入了布里奇曼女子学校,就这件事可以说是整个宋氏家族能够成功的关键,那个年代女子读书的并不多,而且后来宋嘉树与倪桂珍的三个女儿,无一例外都上过这所学校。

倪桂珍当时的成绩相当优秀,甚至被保送到了上海西门的佩文女子中学,关键她还弹了一首好钢琴,这恰好也正对了宋嘉树的胃口,或许这个时候的宋嘉树,还对那个远在美国的埃拉小姐念念不忘,之所以这么快就接受了倪桂珍,自然有这个关系。

对了,这你还忘了提了,倪桂珍有两个姐姐,两个姐姐都是比较传统的女子,大姐嫁给了牛尚周,二姐其实也被牛尚周介绍给了当时他当时一块的留学生温秉忠,好家伙,这三兄弟直接把倪家三姐妹给搞定了。

那一年宋嘉树21,他和19岁的倪桂珍结婚了,毕竟两人基本上都接受过西方教育,所以整个婚礼也是西式的。

结婚后,宋嘉树发现了问题,自己当时那点工资,一个人凑合用还行,多了一个媳妇儿,总不能勒紧裤腰带过日子,媳妇儿本身也算是大家闺秀,不能委屈了,关键两人还有了爱情的结晶,是时候做点什么给孩子赚奶粉钱了。

于是,宋嘉树韩氏家族血脉觉醒了,早就想辞职的他,决定下海经商,传教什么的,以后再说吧,不能让老婆孩子饿肚子,只不过当时的宋嘉树并没有头脑发热辞职,毕竟在美国卫理公会,每个月还有15美元的工资,他找了与自己本职工作相关的一个副业搞兼职。这就是为什么很多男人在结婚后,一旦有了孩子,才会真正担负起家庭的责任吧。

于是乎,宋嘉树带着妻子倪桂珍的嫁妆,又跟自己的两位连襟借了点本钱,就开始了自己的兼职创业之路,凭借着早年出国的经历,宋嘉树敏锐的商业嗅觉,让他觉得当时的打印业务很有搞头,于是买了一栋旧房子,购置了几台印刷机就开了自己的第1家印刷厂,凭借着自己在教会的人脉关系,再加上教会传教的话,自然少不了印刷圣经。

凭借自己摸爬滚打多年的经验,宋嘉树很快就要把印刷厂搞得有模有样。

赚了钱的宋嘉树,自然也成了当时人尽皆知的宋老板,于是乎就辞去了美国卫理工会的职务,全心全意投入印刷厂业务,恰好当时赶上中国学习西方的高潮,需要翻译印刷西方书籍资料,这个自然是宋老板的强项,本身自己的英文水平也不差,结合自己手上的印刷业务,别人根本没办法竞争,短时间内就赚了大量的钱,自然也就成了当时上海商业界的大佬。

成功出圈后的宋嘉树也不闲着,搞印刷厂太无聊了,宋嘉树还拿着高薪,跑到一家面粉厂当经理,顺便接管了当时付丰家族工厂的英语总经理。

并不满足于此的宋嘉树,开始做起了跨境生意,凭借着当年在美国认识的卡尔先生,不仅成功拉到了投资,还从美国搞到了先进的重型工业机器,没多久,宋嘉树财富就更达到了无人企及的高度,功成名就的宋嘉树不仅修了别墅,还给自己雇了保镖,可以说在当时的上海滩,风光无限。

赚钱赚的无聊,宋家树又找到了新的方向,那就是支持革命,多年的国外生涯,也让宋家树早就看不惯清政府那一套了,于是,宋嘉树就跟当年志同道合的孙中山先生,联系到了一起,还处成了基本上算拜把子的兄弟,只不过当时的一件事,却让宋嘉树万万没有想到。

当年的宋嘉树财力雄厚,无条件支持孙中山先生,两人也都有伟大的宏图志向,于是,为了进一步支持孙中山先生的事业,宋嘉树甚至把自己刚留学回来的大女儿宋霭龄,送到孙中山先生面前,让她给孙先生当秘书,后来宋霭龄和孔子后人孔祥熙结婚后,为了避嫌,宋霭龄推荐了刚好从国外留学回来的宋庆龄,接替自己的工作。

结果没想到就因为这次推荐,直接让孙中山先生与宋嘉树的关系发生质变,两人从刚开始的至交变成了老丈人与女婿。

再后来,宋嘉树三女儿宋美龄嫁给蒋介石,可以说成功奠定了整个宋家王朝的关系网。

宋嘉树的三个儿子,分别是宋子文,宋子良,宋子安,凭借着父亲打下来的江山,再凭借着三个姐姐铺好的关系网,三兄弟自然也将整个宋家的辉煌更上一层楼。

所以到这里,整个宋氏家族的发家史就一目了然了;

以韩氏老祖宗优秀的基因传承为起点,宋嘉树传奇的经历将其发扬光大,赚到了宋氏家族第1桶金,然后将接力棒传到了宋氏三姐妹手中,三姐妹凭借过人的学识和才能,成功建立起强大的宋氏家族关系网,最后就是以宋子文为首的宋氏三兄弟,将整个宋氏家族发扬光大,推至巅峰辉煌时期。

篇幅有限,更多细节故事,我们后期将会专门做look给大家讲解,敬请期待。

什么电影是以动物为主的?

以动物为题材的科幻电影有很多,像《猩球崛起》就有三部,是关于猩猩在人类有自己思想,从投靠人类,到最后的与人类做战,一切科幻,又引人深思

当然除此之外还有类似题材的电影《人猿星球》,这也是系列剧,这部讲述的是人类渴望离开地球,去探索未知的领悟,于是他乘坐飞船到了一个陌生的星球。到这里他发现,这个星球的人类已经成为了宠物,他们不会语言,他们成为了人猿的宠物,并且被用作研究。刚到来的泰勒,对一切很惶恐,他到处逃窜,企图找到新人类,他经历了一系列生死搏斗后,带着一名女人类离开了。他开始了寻找新人类,他骑着白马在一片海滩上找到了答案。海滩上一个被淹没的自由女神像,告诉了泰勒答案,原来这个陌生的星球就是地球。

第二部:《失陷猩球》

这部连接上一部,泰勒的同伴乘坐新的飞船来寻找泰勒,并且也在这做陌生的星球坠落。他们碰面后想要找到新人类,因为他们知道这就是曾经的地球,一定有人类存在。在他们的辛苦寻找,终于找到了在地里生存的新人类。在和他们一起寻找的有一对人猿夫妻,他们是科学研究人员,却充满着善意。他们同泰勒一桶人一起找到了新人类,并发现了核武器,在一场战争中,人猿的进攻使新人类触发了核武器,然而人猿夫妇最终逃离了猩球,开始了逃亡之旅。

第三部《逃离猩球》

上一部逃离猩球的人猿夫妻,他们驾驶着飞船来到了地球。在这里他们开口说话并且有自己的思想,引起了人们的议论,人们觉得这一切都有些不可思议,政府带着人猿夫妻去各地游走,进行宣传。然而很快因为人猿妻子的一句话人们对他们的态度发生了变化,政府开始追杀人猿夫妻,人猿夫妻逃到了一个马戏团,并在这里生下了凯撒,为了躲避政府的追杀,和马戏团中的一个小人猿进行了调换。最后人猿夫妻死在了枪下。

第四部《猩球征服》

凯撒在老团长的照顾下成长了起来,并且仍旧具有自己的语言和思想。老团长带着凯撒来到了城里,凯撒看到这里的人们都带着一只人猿,并且做着一些没有技术含量的工作。老团长告诉凯撒,几年前的一场猫瘟,导致猫狗这些宠物都死亡了,所以人们开始以人猿为宠物。之后凯撒开口说了一句话被政府管理人员听到了,政府开始寻找凯撒,然而此时的凯撒,被抓进了人猿管教中心在这里进行着培训。在经历了政府的追杀,凯撒逃到了人猿管理中心,他号召人猿要进行自己的战斗,要有自己的思想和语言,要建立自己的国度,人猿开始了反击。

第五部《决战猩球》/《人猿大战》

这是这一系列电影中最后一步部,人类在人猿夫妻的预言下开始了,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并且引发了战争,到大连引发核武器的地步。凯撒带领着自己的人猿军队,和人类进行了战斗,最后凯撒带着自己的军队和一些善良的人类远离了喧嚣。然而核武器还是爆发了,人类进行了变异开始攻击人猿,人猿内部也发生了内乱。最后凯撒压制住内乱和人类进行了和解,和人类和睦相处。

古代鲛人是不是真的?

鲛人极有可能是存在的,是不是美女不好说。

中国古代的记载中,鲛人是人头鱼身的生物,水陆两栖,擅长织绢,能生产珍珠,身上的膏油还能千年不灭。

这样的形象与西方的美人鱼类似,巧合的是,中国有些记载中确实提到鲛人是美丽的女子,皮肤白皙柔软,眉清目秀,性情温和。

栋子认为,古代传说中的“鲛人”极有可能是存在的,但“鲛人”的意思可能与我们理解的不同,没多大可能是如今美人鱼的形象。

它们的原型来源大约有四种,古老民族、陌生生物、古人类分支,以及最可怜的人类先天性疾病。

古老民族

中国对鲛人较早的记载,在《山海经·海内南经》中:“伯虑国、离耳国、雕题国、北朐国,皆郁水南。”

晋代郭璞注解:“离耳,锼离其耳分令下垂以为饰,即儋耳也,在朱崖海渚中;雕题,黥涅其面,画体为鳞采,即鲛人也。”

郭璞认为,雕题就是在额头和身体上刺青,画上各种花纹,像鳞片一样,这就是所谓的“鲛人”,居住在郁水南方。

古郁水在如今的广州市入海,它的南方就到了中国的最南地区,靠海靠江河,居住在这里的一些少数民族确实有刺青的传统。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中国最南地区的少数民族大多靠水为生,有着下水采珍珠的营生,还会织一些风格不同的布,被居住在中原地区的古中国人认为是鲛人,不足为奇。

又如《太平御览》中记载:“鲛人从水出,寓人家,积日卖绢。将去,从主人索一器,泣而成珠满盘,以与主人。”

这看起来很神秘,鱼尾的鲛人怎么能离开水到陆地上呢?如果我们把鲛人当成古老的沿海少数民族,就可以很好理解了。

少数民族织好了布、采好了珍珠,去城市中售卖,居住在某户人家中,临走前依依不舍而落泪,便赠送给了他们一盘珍珠。

陌生生物

这是流传最广的说法,古人可能将海洋里的陌生生物错认为鲛人了,如儒艮。

儒艮是海洋草食系哺乳动物,皮肤灰白,体毛稀疏短细,头部较小,背部没有鳍,胸部有一对乳房。

儒艮需要定时浮出水面呼吸,所以很少去深海,大多居住在离海岸较近的海草丛中,有时候还会进入到河口内。

航海的人类漂泊在茫茫大海中,时间长了,精神可能会恍惚,错把浮出水面呼吸的儒艮当做了人类女子。

如《赫特生航海日记》记载:“美人鱼露出海面上的背和胸像一个女人。它的身体与一般人差不多,皮肤很白,背上披着长长的黑发。它潜下水去的时候,人们还看到了它和海豚相似的尾巴,尾巴上还有像鲭鱼一样的斑点。”

中国古籍也有这样的记载,《祖异记》记载,宋代的查道出使朝鲜时,在海面上见到了一个妇人:“红裳双袒,髻发纷乱,肋后微露红。命肤于水中,拜水感恋而没,乃人鱼也。”

这些人都是在海面上见到的鲛人,都看到了它们的双乳,极有可能是看到了儒艮。

此外,鲛人还有可能是其他的水生生物,《史记集解》记载“徐广曰:人鱼似鲇,四脚。正义广志云:鱼声如小儿啼,有四足,形如鳢,可以治牛,出伊水。异物志云:人鱼似人形,长尺余。不堪食。皮利于鲛鱼,锯材木入。项上有小穿,气从中出。秦始皇冢中以人鱼膏为烛,即此鱼也。出东海中,今台州有之。按:今帝王用漆灯冢中,则火不灭。”

《史记集解》提到的“四脚”、“如小儿啼”,不就是娃娃鱼吗?那“项上有小穿,气从中出”可能就是鲸鱼之类的生物了。

人类分支

国外有研究称,美人鱼可能是古猿朝早期人类进化中的一个分支,进化成了水中生活的物种。

人们普遍认为,人类是从猿进化而来的,大致分为古猿、南方古猿、猿人、能人、直立人、智人等阶段。

但在古猿到南方古猿之间大约280万年的时间里,没有任何这时期的生物化石出土,也就是说这段时间是空白的。

所以有些科学家就提出了“海猿说”的假说,认为这段化石空白期的人类祖先生活在海洋里,几百万年后才重返陆地。

他们结合地质史猜想,非洲大片地区曾被海水淹没,陆地上的古猿被迫下海,水中的环境让它们进化成了海猿。

当海猿重返陆地时,有些海猿继续留在了海洋,进化生存,但还保留着一些早期猿人的特征,被后来的人类看到,错认为了鲛人。

日本《古今着闻集》一则类似的记载:

“(人鱼)头部类似猿猴,长有鱼一样尖细的牙齿,上身长有红色的鳍,下身的形态类似鲤鱼,鳞片呈黑色,以鱼为主要食物……”

美人鱼综合征

除了少数民族、人类分支、陌生生物的猜想,古时的鲛人还有可能得了先天性下肢畸形疾病,叫做美人鱼综合征。

美人鱼综合征极其罕见,大约10万人中才有一例,婴儿的双腿内侧天生粘连,看起来就像是人鱼的尾巴。

可惜美人鱼综合征患者成活率很低很低,一般活不过几个小时,如今已知幸存的仅仅有两人,一人在美国,一人在秘鲁。

我们可以猜想一下,古时可能有人得了美人鱼综合征,幸运地存活下来,被迷信的古人错当成了鲛人。

地球表面有百分之七十多的面积被海洋覆盖,我们人类探索的地方只是沧海一粟,没有人能断定海洋里有没有神奇的种族。

栋子最后要分享一则细思极恐的鲛人故事,在《太平广记》中有记载:

“海人鱼,东海有之,大者长五六尺,状如人,眉目、口鼻、手爪、头皆为美丽女子,无不具足。皮肉白如玉,无鳞,有细毛,五色轻软,长一二寸。发如马尾,长五六尺。阴形与丈夫女子无异,临海鳏寡多取得,养之于池沼。交合之际,与人无异,亦不伤人。”

东海的这些老光棍们,逮住了鲛人做那啥,实在是单身久了,看着鲛人也眉清目秀的。

不过,这些鲛人是儒艮呢,还是被光棍拐卖的妇女扮成了鲛人模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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