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燃限放,向燃放烟花爆竹说“No”!

2026-01-16 18:09:12 2阅读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不按照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五百元罚款。

3.《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要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纳入基层社会管理,加强组织协调和宣传引导、指导监督。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对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全县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及其他组织等应认真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工作。

六、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均有权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应急管理局8185406,县交通运输局8180236,县市场监管局8180143,县生态环境局8188079,县综合执法局8219298。

本通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6年11月1日。

桓台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

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

造成空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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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和各种金属氧化物的粉尘,严重污染空气。与此同时,有害气体还会强烈地刺激人的呼吸道,使人咳嗽,引起气管炎等呼吸系统疾病。

引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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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易引起火灾、导致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特别是在城区,建筑越来越高,人口相对密集,高空烟花等的燃放极易引发火灾,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造成人员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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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爆竹时由于没有防范措施和防护设备的保护,容易炸伤脸部和眼睛造成人员受伤。

产生噪音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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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巨大噪音,使老人难以安睡,病人胆战心惊,学生无法静心学习、休息。许多时候,燃放时发出的突然巨响使行人受到惊吓,对患有心脏病的人来说,这种惊吓很可能导致十分严重的后果。

造成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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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贵的资源纸张、化工原料都燃放掉,同时也污染环境,占用大量城市公共资源。

产生人力负担

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大量垃圾,给环卫工人带来了严重的清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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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桓台 微语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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