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讲义打印版

2025-10-03 16:06:51 4阅读

经济法概论

(财经类)

(内容资料请勿外传)

二一一年三月

导论

一、教材内容体系

第一部分市场主体法

第一章企业法

第二章企业法

第三章破产法

第二部分市场规制(管理、行为)法

第四章协议法

第五章工业产权法

第六章反垄断法与反不合法竞争法

第七章产品质量法

第八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部分宏观调控法

第九章金融法

第十章税法

第四部分社会保障法

第十一章劳动法

第十二章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法

第一章企业法

第一节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一)概念和特征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其特征有:

1.是经济组织。

2.是营利性经济组织。

3.是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

4.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二)分类

1.老式分类——根据所有制形式分为全民所有、集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10.名)是指所有或者部分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置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2.流行分类——根据组织形式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作企业和企业企业。

二、企业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

(一)概念和特征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置、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国多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名)。特征:

1.是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

2.是规范企业自身的组织和运作的行为法。

3.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根据之一。

例题1.企业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重要是(.10.多)

A.规定企业的性质、任务、地位、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及经营方式

B.规定企业设置、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

C.调整企业内部的重要经济关系

D.调整竞争关系

E.调整企业经济协议关系

(二)法律渊源

重点掌握多种法律渊源的制定主体。

1.宪法。(全国人大制定)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4.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制定)

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前者制定主体为省级、省会市、国务院同意的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后者制定主体为上述四类主体相对应的人民政府。)

6.国际公约。(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

7.国际通例。(国际经济贸易中较多见)

例题2.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献是(.10.单)

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规章

例题3.由我国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献为(.1.单)

A.法律B.行政法规C.规章D.地方性法规

例题4.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属于(.10.单)

A.法律B.行政法规C.行政规章D.政策文献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种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其特点有:

1.出资人为一种自然人。该自然人须符合两项规定:(1)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不是因所从事职业或者身份特殊而受到法律严禁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人,如公务员、军人、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管理人员等。

2.企业的所有财产为出资人所有。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例题5.下列有关个人独资企业特点的表述,对的的有(.10.多)

A.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种自然人

B.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种自然人或法人

C.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财产为出资人所有

D.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所有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设置

(一)设置条件

1.投资人为一种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设置程序(略)

三、经营管理

可以自己管理,也可委托或聘任他人管理。

投资人可以对未获或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的权限进行限制,不过——对受聘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营业转让(略)

五、解散和终止

1.解散的四种原因、有关时间(易出选择题)。

2.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求偿的,原投资人的责任消灭。

例题6.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在该企业解散后的法定期限内未向该企业的投资人提出偿债祈求的,该投资人的偿债责任消灭。这里的法定期限为(.10.单)

A.1年B.2年C.3年D.5年

第三节合作企业法

一、概念与类型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置的一般合作企业和有限合作企业。

一般合作企业——由一般合作人构成,合作人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有限合作企业——由一般合作人和有限合作人构成,一般合作人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作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作企业。(.10.名)

其特征有四:

1.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

2.合作协议是合作企业的成立基础。合作企业的几乎所有重要事项(如利润分派、亏损分担、事务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处理措施、解散与清算等)都必须在协议中约定,并且在合作企业的运行过程中,也将以其约定作为基本的活动准则。

3.合作企业属于人合企业。

4.一般合作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作人承担有限责任。

二、一般合作企业

(一)设置条件

1.两个以上合作人。(基本同独资企业规定)

2.书面合作协议。

3.合作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4.名称和经营场所。(标明“一般合作”)

5.其他条件。

(二)出资方式与财产性质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劳务。

财产性质:合作人共有。(财产由合作人共同管理、使用,不得私自使用、处分,不得规定提前分割、不得私自出质等。)

例题7.合作人应当按照合作协议缴纳出资,一般合作人的出资形式有(.1.多)

A.货币B.实物C.土地使用权D.知识产权E.个人劳务

(三)内部关系

1.事务执行。方式灵活多样;对合作人或事务执行人的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事务决策。一般事务,过半数通过;下列事项,须一致同意:

(1)变化企业名称;

(2)变化企业经营范围、重要经营场所;

(3)处分企业不动产;

(4)转让或处分企业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

(5)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

(6)聘任外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3.损益分(担)配规则。

(1)协议约定优先;

(2)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协商;

(3)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

(4)比例不明,平摊。

特殊严禁:协议约定所有利润或亏损部分人承担。

4.入伙。

(1)除有约定外应经全体一致同意。

(2)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题8.新合作人对入伙前的合作企业债务(.1.单)

A.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C.不承担任何责任D.承担所有清偿责任

5.退伙。

退伙 自愿退伙 法定退伙

协议退伙 告知退伙 当然退伙 除名

情形 (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作的事由;

(4)其他合作人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 (1)作为合作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宣布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作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布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作协议约定合作人必须具有有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作人在合作企业中的所有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错给合作企业导致损失;

(3)执行合作事务时有不合法行为;

(4)发生合作协议约定的事由。

前提 约定期限 1.未约定期限

2.不给企业导致不利影响 30日内未起诉

规定 提前30日

财产处理 协议约定退还措施。可退还货币也可退还实物。

例题9.根据我国合作企业法的规定,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合作人除名的情形是(.10.多)

A.该合作人未履行出资义务B.该合作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该合作人执行合作事务时有不合法行为D.该合作人因故意或重大过错给合作企业导致损失

E.该合作人发生难以继续参与合作企业的事由

(四)外部关系

1.对合作人执行事务以及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然,合作人或执行人越权给企业导致损失的,应当赔偿。)

2.企业债务应先以企业财产清偿,局限性部分由合作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偿债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合作人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3.合作人个人债务,只能用个人财产清偿,局限性的,债权人可祈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作人在企业中的份额用于清偿,但不得代位行使其在企业中的权利。

重要规则:内外有别。

(五)特殊的一般合作企业

是指采用合作制形式,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特殊”重要反应在两点:

1.业务特殊——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

2.责任特殊——

一种合作人或数个合作人因故意或重大过错导致企业债务的,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作人以其在企业中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作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错导致的企业债务以及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作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制度特殊——职业风险基金制度

三、有限合作企业

重点掌握其不一样于一般合作企业的特殊之处,其他问题一般掌握:

1.2-50名合作人(至少1名一般合作人)构成。

2.有限合作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新入伙有限合作人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有限合作人的特殊权利——

(1)原则上可同本企业交易;

(2)原则上不受竞业严禁限制;

(3)原则上可将其在企业中的份额出质。

5.有限合作人与一般合作人之间的转化

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一般合作人转变为有限合作人或有限合作人转变为一般合作人,应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例题10.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外,一般合作人转变为有限合作人或者有限合作人转变为一般合作人的,应当经全体合作人(.10.单)

A.一致同意B.过半数同意C.2/3以上同意D.3/4以上同意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概念和特征

是指外国企业、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同意,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企业、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行的企业。合营企业采用有限企业的组织形式,是中国法人,受中国管辖。其特征有(.1.简):

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举行。

2.双方共同投资,其中外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5%。

3.各方共同经营管理。

4.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例题11.某合资企业在北京成立,其出资比例为日商股东占70%,韩商股东占20%,中方股东占10%,该企业为(.1.单)

A.外国法人B.中国法人C.日本法人D.韩国法人

(二)设置

(三)出资规定

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能明显改善既有产品的性能和质量,提高生产效率或者能明显节省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外国合营者以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应当报审批机构同意。

例题12.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条件不包括(.1.单)

A.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者出口适销的新产品的

B.能明显改善既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C.能明显节省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D.能获得直接经济效益的

(四)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

合营企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组员不得少于3人,名额的分派由合营方按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合营企业章程修改、企业的中止和解散,企业注册资本的增长和减少,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策。

例题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修改章程必须(.10.单)

A.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B.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

C.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D.经出席会议的董事2/3以上通过

例题14.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企业的董事长(.10.单)

A.由中方担任 B.由外方担任 C.中外合营各方均可担任 D.由第三方担任

例题15.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企业经营管理机构的总经理由(.1.单)

A.上级主管部门指定 B.董事会聘任 C.股东会选举 D.监事会选任

(五)解散与清算(重点注意解散的六种原因)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是指中外合作者依中国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按合作协议约定投资、分派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特征:

1.依法在协议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是一种契约式的外商投资企业。

2.根据企业组织形式的不一样设置不一样的组织机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多样化。

3.依协议约定分派收益和回收效益,承担风险和亏损。出资方式较为灵活。(可以提前回收投资)

组织形式 管理形式

种 类 形式 责任 种 类 职权构造

法人型 有限企业 有限 董事会制 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非法人型 实为合作 无限连带 联合管理制 联合管委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委托管理制 董事会或联合管委会一致同意可委托一方或他方管理

投资方式与回收:

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法人型企业,外国合作者投资一般≧注册资本的25%。

由于合作企业经营期限届满时企业的所有固定资产免费归中方所有,因此容许外国合作者以合适方式先行回收投资:

1.在按照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派基础上,在协议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收益比例;

2.经财税机关审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收回投资;

3.经财税机关和审批机关同意的其他回收方式。

此外,外国合作者在企业亏损弥补后,才能回收。

例题16.下列有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经营期间先行收回投资的表述对的的是(.1.单)

A.合作企业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的所有固定资产不是免费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仍可先行收回投资

B.未经财税机关审批,外国合作者可以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收回投资

C.中外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收回投资

D.符合先行收回投资条件的,外国合作者可通过协议约定扩大其收益额比例先行收回投资

三、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是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置的所有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中国企业,具有中国国籍,但不包括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置的分支机构。

组织形式原则上是有限企业,经同意也可为其他形式。

设置外资企业应由拟设置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例题17.下列有关外资企业的表述,对的的是(.10.单)

A.外资企业不具有中国国籍B.外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C.外资企业的所有投资由外国投资者承担D.外资企业的设置只能采用有限责任企业形式

例题参照答案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例题1:ABC 例题2:B 例题3:B 例题4:B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例题5:ACD 例题6:D

第三节 合作企业法

例题7:ABCDE 例题8:A 例题9:ACD 例题10:A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例题11:B 例题12:D 例题13:C 例题14:C 例题15:B 例题16:D 例题17:C

课后案例分析及参照答案

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置一合作企业。合作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作人按相似比例分派盈利、分担亏损。合作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作企业盈利,乙、丙表达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7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作企业,并将合作企业既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派,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 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作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规定偿还所有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规定偿还所有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规定偿还所有贷款,乙表达只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对应数额。银行向丙规定偿还所有贷款,丙则表达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规定:根据以上事实,回答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阐明理由。

(2)合作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怎样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怎样分担清偿责任?

参照答案:

(1)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作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作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作企业法》的规定,合作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作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作人,也应承担合作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作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作企业法》的规定,合作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作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作企业财产局限性清偿时,由各合作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作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派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所有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局限性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作企业法》规定,合作企业各合作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作协议约定承担责任。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作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规定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作协议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作人追偿。

第二章 企业法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企业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所有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我国只有有限企业和股份企业两种形式。企业具有如下特征:(1)依法设置。(2)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3)企业以其所有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4)企业是企业法人。

补充:什么是法人?——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但其可以像自然人同样独立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一种组织要具有法人资格,应当具有如下四个方面的要件(《民法通则》第37条):(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重要是根据法人的功能、设置措施以及财产来源的不一样,将法人分为国家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例题1.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1.单)

A.公法人与私法人B.企业法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C.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D.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二、企业的种类

1.无限、两合、股份、股份两合、有限企业(股东责任)

2.人合、资合、人资兼合企业(企业信用基础)

3.母企业、子企业(控制依附关系)

4.总企业、分企业(企业组织系统)

5.本国、外国、跨国企业(企业国籍)

6.封闭式、开放式企业(股票能否公开转让)

7.有限企业、股份企业(我国《企业法》分类)

例题2.以企业的信用基础为原则对企业进行分类,企业可以分为(.1.单)

A.无限企业、有限责任企业、两合企业B.国营企业、私营企业、混合企业

C.总企业、分企业D.人合企业、资合企业、人资兼合企业

三、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企业法具有如下特征(.10.简):(1)企业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2)企业法是强行法与任意法的结合。(3)企业法是兼具程序法律内容的实体法。

四、企业的设置与成立

企业成立的日期是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企业的成立在历史上经历了自由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和登记主义。我国《企业法》将登记主义作为企业成立的原则。

例题3.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成立时间为(.10.单)

A.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之日B.企业登记机关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

C.申请人收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D.企业成立公告公布之日

例题4.根据我国《企业法》的规定,所有企业的成立均须(.1.单)

A.同意B.立案C.核准D.登记

五、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名称:行政区划+字号+所属行业+组织形式。例如:上海大众汽车有限企业

住所:重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六、企业章程

企业章程是由企业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规定企业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献。(.10.名)企业章程的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事项、相对必要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七、企业的合并与分立

新设合并:A+B=C吸取合并:A+B=A′

派生分立:A=A′+B新设分立:A=B+C

尤其提醒:合并、分立的法律效果。

合并的效果——原企业股东可继续成为合并后企业的股东;原企业债权债务由合并后企业概括承受。

分立的效果——分立前债务由分立后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到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企业的资本、资产

一般理解实缴资本、注册资本、授权资本、发行资本的概念。

重点注意资本“三原则”及其含义:

例题5.下列不属于资本三原则的是(.10.单)

A.资本多数决原则B.资本确定原则C.资本维持原则D.资本不变原则

例题6.下列不属于资本“三原则”的是(.10.单)

A.资本确定原则B.资本真实原则C.资本维持原则D.资本不变原则

九、企业债

企业债又称企业债券,是指根据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按照不一样的原则可以分为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担保企业债与无担保企业债、可转换企业债与非可转换企业债等。

(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P207

(1)股份有限企业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企业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例题7.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股份有限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其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单)

A.3000万元 B.5000万元 C.6000万元 D.8000万元

(2)企业发行的债券合计总额不超过净资产额的40%;

(3)近来3年的平均可分派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水平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企业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在继续状态;

(3)违反法律规定,变化公开发行企业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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