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擅自发布他人信息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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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网上擅自发布他人信息违法吗?
在未经授权或未获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人的私人信息公之于众属于违法行为。一旦行为恶劣且涉及信息广泛,情节严重的,将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实践中,通过“人肉搜索”“开盒”等方式,在网络上非法曝光他人隐私、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等网络暴力行为,可能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那通过企查查方式获取公司信息并发布的呢?
通过网络搜索获取企业信息,包含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名字、注册资本、手机号码等内容,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应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通过企查查网站进行下载而获得的信息属于企业主动公开的信息,并不属于非法获取行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原则上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因而不构成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
【帮帮提醒】: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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