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石家庄市十三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94号提案的答复

2025-09-13 05:02:02 19阅读

杨晓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取消居民供暖空置房热损费”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空置房热损费,是指房屋闲置,暖气停用后,房屋仍应承担的热网配给、损失费用,是房屋之间导热和供热资源配置损耗费用的成本补偿。房屋空置交纳空置房热损费,基于三个原则。

一是法定原则。2013年9月1日出台的《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空置房屋,采取有效措施后,收取正常热费20%空置费。2013年11月1日出台的《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是否收取空置费用,由当地政府确定,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制定。

2016年6月21日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建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明确:原则上取消采暖暂不用热收费,具体由各市、县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接到通知后,市政府迅速召集物价、发改、住建三个部门研究我市供热空置费政策。物价部门意见:对冬季采暖期空置居民住宅暂延用现行收费政策,待《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有关内容修改后,按新修订的《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规定执行。主要理由:一是考虑与现行地方法规《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有关规定相衔接。二是考虑与我市现行供热计量实行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与计量热价)政策相衔接。三是考虑我市采暖期空置居民住宅占一定比例,约占居民住宅总面积的15%左右,如取消现行政策,对供热企业影响约5000万元。住建部门意见:赞同物价局意见。认为居民热价体系分正常用热热价和空置房热损两部分组成,居民热价的标准是在科学计算我市住房入住和空置率现状,合理分摊热能费用的基础上建立的,孤立地取消哪一部分要考虑对另一部分的影响。税勇市长认同两个部门意见,强调房子是用来住的,不能鼓励房屋空置,浪费资源,增加没有空置房群体的负担,决定依据通知精神我市暂不取消供热空置费。

二是热价体系中的成本补偿原则。供热企业的生存,可持续运行,离不开用户正常缴费。热价成本是包括两部分,一是正常发生的费用,二是房屋空置产生的资源损耗费,固定成本,主要有供热设施的折旧、维修,以及建筑公共部分耗能,尽管与热用户是否用热没有直接联系,有须有投入,其费用由全体热用户分担。如果减少一项费用,势必要提高另一项,进行成本补偿。

三是公平原则。石家庄现行热价是在计算了城市房屋入住率和空置率的基础上建立的,如果单纯取消空置费,那么必然要提高非空置房子的热价来化解企业减少空置房收入的空缺,也就是让没有空置房的人群来替有多套空置房的人群负担费用违背公平原则。且有鼓励房屋空置之嫌,对供热市场有序发展不利。

石家庄周边有收的也有不收的。北京收30-60%,天津收20%,太原30%。网友反映的山东不收,同为省会城市,济南市热费为26.7元/平方米,按套内面积收取。目前石家庄居民每采暖季热价为22元/平方米,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扣减10%计费,每平方米19.8元;有电梯和消防通道的住宅扣减15%,每平方米18.7元。济南热价是石家庄的1.3-1.4倍。

在全省11个地市中,唐山热价最高,每平方米26元,石家庄列第9位,全省属于偏下的水平,自2008年制定以来,一直未进行调整。近几年供热环保改造、远郊电厂废热入市工程投入近100亿元,极大地提高了供热运行财务成本,供热企业难以保本微利,财政每年要拿出大量资金进行补贴,财政负担巨大。取消空置房热损费,不利于供热事业长远发展,也不符合供热公平合理原则。

石家庄市坚持依法依规、合理补偿、公平原则,2018年,由市发改委、城管、财政局联合出台石发价[2018]864号文,规定空置房屋,采取有效措施后,收取正常热费20%空置费。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即将开展的供热价格改革调研,按照“企业主导、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基本原则,结合供热行业区域性、季节性等特点,进一步理顺供热价格形成机制,提出热价体系调整方案,妥善解决空置房热损费问题。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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