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2021年新规,2021年医保新增大病保险是什么意思?

2023-09-11 11:09:03 66阅读

重疾险2021年新规,2021年医保新增大病保险是什么意思?

大病保险,也叫做社保大病医疗补助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来承保的。日常住院费用先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报销完以后还有未报部分,由大病保险继续报销,有的人习惯称作大病保险二次报销。

之所以叫作大病保险,原因在于补充医疗有1-2万免赔,可能治疗费用超过四五万以上才可能用到,日常花费四五万的疾病或意外,通常不是小事故,叫做大病保险名副其实。

重疾险2021年新规,2021年医保新增大病保险是什么意思?

儿童大病救助的条件2021年?

大病救助的标准

1、城乡低保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病(伤)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20000元;

2、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社会散居孤儿因病住院或日常门诊享受全额医疗救助;

3、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患重大疾病家庭难以负担的困难群众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20%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10000元。

4、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优抚部门专项救助报销后,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0000元救助;

5、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以10000元为起点,1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40000元;

6、其他救助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以10000元为起点,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0%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

大病救助的申请条件

大病医疗救助的对象必须是下列几种: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大病救助的申请材料

个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救助申请书;

(二)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

(三)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

(四)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

(五)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六)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

大病救助的申请流程

大病救助是针对患有重大疾病给家庭造成经济压力和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资金补助、医疗优惠的一项政策优惠。申请大病医疗的方式如下:

(一)首先需满足大病救助申请条件: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残儿童等;

(二)满足条件后向当地所在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大病医疗患者申请表》内容,同时准备好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等;

(三)当地居委会街道申请后将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提交审核意见进行民主评议,待民主评议出来后公示3天。

(四)待相关市、区民政部门都审批通过后,对于符合大病补助条件的人员将由市民政局、卫生局统一印制大病医疗补助证。

大病救助申请书(范文)

XXXX民政局领导:

我是某村村民XXX(身份证号),今年XX岁,长期患有XXX疾病,需要长期服药,完全丧失劳动力,无任何经济收入来源,属于特困群众。我于XX年XX月XX日,不慎摔伤导致XXXXXX(伤情说明),伤情严重,且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大量医疗费,共计XXXX元,有相关票据为证。由于本人年迈无收入,难以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特申请特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望批准。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大病救助的钱到哪领取

办理大病救助后,需要去民政局领钱的。

大病救助的钱什么时候能拿到

出院以后凭报销单据办理,一个月集中上报,一个季度审批下来,差不多一起4个月左右才能领到钱。

农村大病救助政策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参合农村居民第一诊断或主要诊断患有儿童白血病(0-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4周岁)、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BH4缺乏症、危重孕产妇等22类重大疾病,其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

2、除上述22类重大疾病外,参合农村居民当年度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2万元以上(含2万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含4万元)部分。

河南大病救助政策规定202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和我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指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第三条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省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 实施大病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大病;

(二)统筹协调,政策联动;

(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四)收支平衡,持续实施。

第五条 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全省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大病保险资金。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按统筹地区承办具体业务。

第六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大病保险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大病保险资金预算管理和财会制度管理;省级审计部门负责对大病保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省级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商业保险机构进行业务监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考核办法,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负责具体实施。

各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做好大病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费用筹集

第七条 大病保险资金采取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的方式筹集,不再额外向城乡居民收取。

各省辖市、县(市、区)大病保险资金由省财政在下达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时,根据当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各地参保人数直接代扣,转入省大病保险财政专户,市、县级财政部门列收列支,省级财政国库在年底现金结算时予以清算。

第八条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总筹资额的6%左右确定。

第九条 实行差异化筹资政策。根据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大病保险受益情况和城乡居民人口构成情况,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分档确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本年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第十条 大病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章 保障范围

第十一条 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限价〔额〕结算的医疗费用,下同),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 保障水平

第十二条 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参照我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

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

第十三条 分段报销比例。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比例综合考虑大病保险资金收支情况和城乡居民医疗费用情况确定。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

分段报销比例为:1.5万元—5万元(含5万元)支付5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60%,10万元以上支付70%。

第十四条 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考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大病保险资金承受能力确定。

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第十五条 大病保险起付线、分段报销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适时调整。

第五章 就医及结算

第十六条 大病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即为大病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大病保险就医管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参保居民在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应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十九条 对按规定在暂不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医疗机构住院而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参保居民可到参保地商业保险机构指定的服务网点办理大病保险报销手续。

第六章 承办管理

第二十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全省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明确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备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投标机制,规范招投标程序,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引入竞争机制,选定两家以上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合作期限以不低于3年为一个周期。合作期满前6个月开始下一轮招投标工作。

商业保险机构年度盈利率(含运营成本)控制在当年筹集大病保险资金总额的3%以内。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一年一签。

第二十三条 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为单位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服务区域的划分规则,按照自愿、协商原则,合理确定服务区域。

第二十四条 商业保险机构应在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设立服务窗口或服务网点,为参保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同时做好费用审核、病例协查、智能监控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支付结算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保证大病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同步即时结算。商业保险机构合理分摊医保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七条 商业保险机构要将签订合同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等情况向社会公开。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可按照约定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大病保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商业保险机构设立大病保险资金账户。

第三十条 省级医保经办机构按季度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大病保险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大病保险资金直接从财政专户转入商业保险机构大病保险资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 建立风险调节金制度。省级财政部门从大病保险资金中提取一定金额作为风险调节金,用于调节政策性亏损。风险调节金规模保持在当年筹集大病保险资金总额的5%。

第三十二条 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大病保险资金进行清算时,商业保险机构当年盈利的,扣除规定盈利率后,结余部分转入省财政专户。对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导致当年大病保险资金亏损的,商业保险机构在盈利率范围内承担亏损,其余部分通过风险调节金和提高下年度筹资水平等方式解决。非政策性亏损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第三十三条 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定期对商业保险机构大病保险进行年度清算,按规定与商业保险机构结清大病保险费用。

第三十四条 强化资金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大病保险资金收支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制度。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大病保险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级审计部门要按照职责对大病保险资金进行严格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多部门合作的联动工作机制。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加强衔接。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保、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相关政策同时废止。

深圳专属医疗险和深圳重疾险区别?

01保险性质不同

深圳专属医疗险:

深圳专属医疗险分为专属团体医疗险、专属重疾险,是为深圳市基本医保参保人,量身定制的专属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专属重疾险,属于深圳专属医疗险中的“重大疾病类”保险产品;专属医疗险本质上是商业健康保险。

深圳重疾险:

深圳重疾险的保障内容、报销比例都是政府部门确定的,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由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深圳市基本医保参保人自愿参加,参保时不需要进行健康告知。

02参保条件不同

专属团体医疗险

除8类严重疾病患者人群(具体疾病及相关标准见产品条款),其他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均可投保,不限定户籍、年龄。

在线投保免人工核保,无需提供体检证明。

专属重疾险

保险人投保时符合合同约定的身体健康条件及其他承保条件;出资人与被保险人已参加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出资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仅限“本人、父母、子女、配偶”。

深圳重疾险

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均可依照自愿原则参加重疾补充保险,与户籍、年龄以及是否已经患病无关联。

03参保费用不同

专属团体医疗险

投保方案分为1年期和6年期两种。

1年期:1次交费保1年,3年内可保证以首次交费的费率续保,每人次保费365元;

6年期:1次交费保6年,每人次1998元。

专属重疾险

专属重大疾病保险根据保期不同,一共有3种投保方案,一次交费保障1年、5年、10年,投保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投保人也可投保多份专属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险保额相应累加。

详细的保费以投保时的费用为准。

深圳重疾险

在2021—2022年医保年度,深圳重疾险保费为39元/人。

04 缴费方式不同

深圳专属团体医疗险、 专属重疾险

深圳专属医疗险可以通过现金支付参保费用,符合条件的参保人也能用个人账户余额,为本人及已参加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支付购买专属医疗险的保费。

用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保费条件:

① 个人账户余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可将个人账户中不高于余额的30%的部分,用于购买专属医疗险产品;

② 购买专属医疗险后,个人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

③ 一个医保年度内(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同一个人账户用于购买专属医疗险产品,累计金额不超过12000元。

深圳重疾险

可以通过单位团体投保、个人现金投保、个人账户划扣方式投保,特殊人群(已参加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体、优抚对象、重度残疾居民)可通过财政支持投保。

选择个人账户划扣参保条件: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且个人账户余额大于等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

注意:符合个人账户划扣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只能用个人账户为本人参保,不能用个人账户支付其他人的参保费用。

职工医保大病险2021年交多少?

职工医保大病险2021年交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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