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最”可以用于广告宣传!|顾律说消费

2025-11-19 23:07:27 7阅读

广告法最高级用语 禁止使用 绝对化用语_以下可以在广告中使用的用语是

自“史上最严广告法”实施以来,“最”字头便在广告宣传中销声匿迹。甚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图书,也变成了“**人民法院”,或者“*高人民法院”。

但是,“最”就这么和广告法无缘了吗?

其实不然。

被禁用的最高级用语

根据《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广告法》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最高级”“最佳”显然就是我们所说的最高级用语,也可以被称作绝对化用语。

“国家级”在一定程度上使用国家信用做背书,属于我们上期讨论的行为;另一方面,“国家级”也可以被认为对应产品达到了极高的水准,从这一角度来看,也可以被理解为一种绝对化用语。

宋老板:既然法律不允许用“国家级”,那我用“世界级”可以吗?

肖大状:当然不行!你不知道举轻以明重吗?

宋老板:举轻以明重?什么意思?

顾律:意思就是,连较轻的行为都被法律所禁止,更不要说更重的行为了。

国家之所以禁用最高级用语,就是为了防止商家以此做不当的宣传,让消费者在不察之下进行消费,进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这也就意味着,一句广告语,即使没有“最”字,但如果十个消费者中有九个都认为是绝对化用语,那也违反最高级用语的规定;反过来说,如果没有一个人误解,就算通篇的“最”字,也无妨。

为“最”字解禁

烽火戏诸侯曾在小说《雪中悍刀行》中写道:世间文字八万个,唯有情字最杀人。套用在广告领域,便是“世间文字八万个,唯有最字最杀人”了。但是,“最”字就再与广告无缘了吗?显然也不是。至少,“*高人民法院”就得恢复成“最高人民法院”。

由于国家层面尚未出台行政法规,对广告管理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在这里,顾律便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江苏省广告条例》作解读,江苏省以外的读者可以作为参考之用,但不能照搬: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十三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第13号公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其他词义相同、类似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

广告中使用下列用语的,不认定为违反前款规定:

(一)表示时间、空间顺序的用语;

(二)依据法律法规评定的奖项、称号;

(三)特定行业、领域根据国家标准认定的分级用语;

(四)表示广告主自我比较的分级用语;

(五)表示广告主目标追求的用语;

(六)客观表述并可以查证的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

由此可以看出,在江苏省,至少有六种豁免情形:

首先是表示时间、空间顺序的用语,比如说:这是串串宋炸串店最新研制的炸串、最靠门的肉串是牛肉串,以及这是磨叽小区面积最大的户型……都可以光明正大地写在广告宣传海报上;

其次是依据法律法规评定的奖项、称号,比如说:顾律曾被南京市消费者协会评选为南京最美消费维权人物,这里的“最美”作为奖项、称号的一部分,可以在广告宣传中进行使用;

以下可以在广告中使用的用语是_广告法最高级用语 禁止使用 绝对化用语

再次,是特定行业、领域根据国家标准认定的分级用语,或者表示广告主自我比较的分级用语,比如说:这是串串宋炸串店中最好吃的炸串;

复次,表示广告主目标追求的用语,比如说:为成为全国最好吃的炸串店而奋斗;

最后,客观地描述可以查证的事实信息,毕竟文无第一、武无第二,所以这里强调要客观上可以衡量的,而不是“最好吃”“最完美”“最棒”等主观层面的评价。

当然,在以上情况中,要想顺利使用“最”字,得符合客观事实。日前我们曾讨论过的瓜子二手车案,便是宣称自己的销量遥遥领先,但实际上在当地的销售额才第三,而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广告法最高级用语 禁止使用 绝对化用语_以下可以在广告中使用的用语是

除了这些情况外,还有一种可以进行广告宣传的情况,便是自己的名称或名字中含有“最”字,比如这家坐落于南京的 “最人力(江苏)共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也有两名名字中带“最”的执业律师。

以下可以在广告中使用的用语是_广告法最高级用语 禁止使用 绝对化用语

其他与社会环境有关的禁止行为

除了最高级用语外,《广告法》第九条中还规定了其他与社会环境有关的禁止行为:

《广告法》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在这里,顾律展示一则因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案例。

【案例】小叽在网上购买了“花蛤粉”,与女儿、母亲一起食用后,都出现了呕吐、发烧、腹泻等症状。小叽的情况最为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小叽的死亡,不排除因食用“花蛤粉”,导致急性中毒死亡的可能。协商无果后,小叽的丈夫小磨向鸭梨山大公司提出赔偿死者和伤者各类损失170余万元。

鸭梨山大公司因对小磨的维权不满,在线上店铺推出了“致富款花蛤粉”的产品,并在相关广告宣传页面中大量隐射小叽。最终,鸭梨山大公司因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被罚款80万元。

——案例改编自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沪市监总处〔2023〕32202300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宋老板:这不是食品安全事故吗?怎么又因为广告被罚了?

肖大状:因为现在处理的是鸭梨山大公司违规发布广告的行为啊。

宋老板:那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和小叽的赔偿款呢?

顾律:有关机关正在处理中……有新消息了记得告诉顾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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