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涉数字体育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8月14日,在广州市委政法委“激情全运 法治同行”主题宣传活动首场媒体见面会上,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涉数字体育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某体育短视频平台代表在媒体见面会上坦言:“截取10秒赛事做GIF动图也会构成侵权,法院判决为我们划清了赛事内容传播的法律边界。”
划定赛事传播红线,保障版权经济
面对数字技术对体育产业生态的重构,法院通过专业审判明确行为边界。在“东京奥运会赛事GIF侵权案”中,某平台截取奥运夺冠瞬间制作动图传播,吸引超200万人参与。法院首次明确“碎片化传播”侵权标准,认定几秒动图因浓缩核心看点形成“替代观看”效果,侵害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组织权。主审法官指出:“这些画面虽占比小,但因选取精彩瞬间吸引大量关注,对赛事产生现实替代效应。”
作为2020年新修订《著作权法》实施后的典型案例,该案进一步明确广播组织权覆盖范围延伸至APP、网站等数字平台。在“重大体育赛事直播侵权案”中,法院确立平台对热门赛事需承担更高注意义务规则,强调“仅采取‘断播一分钟’等轻微措施未尽义务”。针对跨境盗播乱象,“欧洲杯跨境信号侵权案”则穿透审查侵权链条,明确未经授权转播境外赛事信号同样侵害区域专有权。
明晰创作权利边界,护航新业态创新
法院通过裁判填补新兴领域规则空白。全国首例“ESL电竞赛事直播案”中,法院认定电竞赛事直播画面通过个性化选取、剪辑展现对抗性与故事性,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某头部平台法务表示:“判决极大增强了我们投入赛事制作的信心。”这标志着电竞直播与传统体育赛事获得同等司法保护。
对于自媒体内容创作,两起运动员肖像权纠纷案厘清“商业使用”与“公益报道”界限:企业促销广告擅用训练照片构成侵权,而媒体报道赛事资讯属合理使用。法院同时明确,未经许可利用运动员形象创作的表情包若具独创性可认定为美术作品,但因侵害肖像权,著作权人不得从中获利,为演绎作品市场划定规范路径。
规范体育消费秩序,服务全民健身
随着在线运动课程兴起,相关侵权纠纷凸显。在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某运动公司的瑜伽课程被学员梁某录制后低价网售,法院依法认定原创体育直播课程受著作权法保护,保护和鼓励作者创作、传播更多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在线教育课程。此外,法院通过审理体育用品企业名誉权纠纷,阐明了体育产业维权声明侵害名誉权的判断要素及标准,厘清了事实性评价与恶意诽谤的界限。
面对即将到来的第十五届全运会,广州互联网法院表示将持续以专业审判回应产业需求,为赛事版权保护与数字文体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助力体育强国建设。
(中国日报社广东记者站 李文芳|张子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