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保险法第34条第二款?

2023-07-21 10:50:03 51阅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保险法第34条第二款?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据此可知,须经王某书面同意,杨某才可将该保险单质押。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保险法第34条第二款?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保险法63条释义?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如何解释,7月1日实施新的社会保险法中,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中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行政部门”是指县级以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下属机构,下属机构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决定,不独立行使财产执行权。供参考。

在职工退休中社会保险法与民法典有冲突以谁为准?

在职工退休的问题中,社会保险法和民法典之间可能存在冲突,这时候应该以社会保险法为准。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职工退休时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并规定了具体的政策和操作。这些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在职工退休问题中,社会保险法应该被看作是主要参考的法律依据。

而民法典则是一部民事法律,针对的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关系,与社会保险法所涉及的社会保险制度并不完全相同。尽管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会对职工退休等个人权益问题提供保护,但在社会保险方面,社会保险法仍是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

因此,在职工退休和社会保险方面,社会保险法应该被作为主要的法律依据,而民法典的应用范围相对较窄。

社会保险法释义全文?

社会保险法释义的全文是由一系列条款组成,包含了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和具体条款内容等方面的规定。具体来说,社会保险法释义的全文包括五个部分:前言、第一部分基本概念、第二部分适用范围、第三部分社会保险的基本制度、第四部分社会保险的具体制度。社会保险法的释义全文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因此,准确理解对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理解?

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全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自我保护能力,不会规避风险和躲避风险。投保死亡险,就是故意骗保。以此骗取高额理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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